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)規(guī)定:“二十五條企業(yè)發(fā)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,以及將貨物、財產、勞務用于捐贈、償債、贊助、集資、廣告、樣品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,應當視同銷售貨物、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,但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”
根據(jù)《國際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[2008]828)規(guī)定:“二、企業(yè)將自產轉送他人的下列情形,因資產所有權已發(fā)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,應按規(guī)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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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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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交際應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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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職工獎勵活福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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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股息分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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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對外捐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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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
……”
因此,企業(yè)自產產品用于職工福利,應按上述規(guī)定確認視同銷售收入,計入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。